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06號
TPDV,113,補,406,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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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鄭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8,000元,加計起訴前
之利息38萬6,590元,共計196萬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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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