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黃彩霞
受監 護 人 高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高翠蓮就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部分按附表一所示「協議之分割方法」欄辦理被繼承人高德陽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高翠蓮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112 年度監宣字第490號裁定為受監護人高翠蓮之監護人。受監 護人之父高德陽於112年5月12日死亡,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高德陽之繼承人如附表二所示, 現因辦理高德陽之遺產分割案件,故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爰 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 請許可聲請人代受監護人按遺產分割協議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 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 總額證明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90 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112年度監宣字第490號案件卷宗確認無訛,堪信聲請人之 主張為真實。查受監護人與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共同繼承其 父高德陽所有之系爭遺產,今各繼承人間就系爭遺產之分配 已有協議如附表一「協議之分割方法」欄所示,並定有前開 遺產分割協議書,而有依該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系爭遺產, 且就系爭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有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之必要, 復參該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內容,對於分配予受監護人之比 例,並未侵害受監護人之法定應繼分,且受監護人取得系爭 遺產尚無對受監護人有不利之情,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 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 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 定均有明示,是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上開不 動產處分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 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協議之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分之2 高文宗取得5分之1,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各取得20分之1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高蕭桂取得1,000,000分之494,323 遺產分割部分: 高文宗取得1,000,000分之505,677 3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翠蓮取得1分之1 4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翠蓮取得1分之1 5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高翠蓮取得2分之1 6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各取得12分之1 7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各取得4分之1 8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各取得4分之1 9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各取得4分之1 10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各取得4分之1 11 土地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文宗取得3分之2,高翠蓮取得3分之1 1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各取得4分之1 1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翠蓮取得1分之1 1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高翠蓮取得1分之1 15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坐落編號1土地) 1分之1 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各取得4分之1 16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坐落編號1土地) 1分之1 高文宗取得1分之1 17 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1分之1 高文宗取得1分之1 18 存款 臺灣銀行新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886,358元 高蕭桂、高文宗、高翠蓮、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共同均分 1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34,764元 高蕭桂、高文宗、高翠蓮、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共同均分 2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新店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52,698元 高蕭桂、高文宗、高翠蓮、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共同均分 21 存款 宜蘭縣○○鎮○○○○○○○○○○號:00000000000000) 789,485元 高蕭桂、高文宗、高翠蓮、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共同均分 22 現金 現金(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 200,000元 高蕭桂、高文宗、高翠蓮、高妍真、高素新、高素妍、高新雁共同均分 23 汽車 5690-EW-2006-國瑞-1998 5,000元 高文宗取得 24 機車 機車965-JYM 2,000元 高文宗取得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法定應繼分比例 1 高文宗 1/7 2 高蕭桂 1/7 3 高翠蓮 1/7 4 高素新 1/7 5 高妍真 1/7 6 高素妍 1/7 7 高新雁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