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廖瓊枝即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縣政府於民國88年7月13日 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1年11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9冊第45頁第2514號)。經提請董事會 於113年1月12日決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