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50號
TPDV,113,法,50,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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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泰銘財團法人國巨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巨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巨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巨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7項、第8項准 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係於民國 88年8月24日經教育部台(88)社(四)字第88102399號函 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 簿第87冊第29頁第2270號)。茲因相對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 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 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第7項、第 8項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有文化部113年1月30日文 綜字第1131002247號函、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修正後之 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印信變更對照表 、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9項 如附表所示部分,僅係更改名稱、條文編號修正等事項,核 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 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 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 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財團法人國巨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巨基金會」,(下稱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巨文教基金會」,(下稱簡稱本會)。 本會為擴大社會影響力與服務社會面向,將【文教】二字去除,改名為「財團法人國巨基金會」。 第二條 七、獎助或贊助致力於音樂之研究、展演或發展。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活動。 本會為擴大社會影響力與服務社會面向,增加與推動獎助範疇,將【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活動。】改至第九項目。 第二條 八、獎助或贊助弱勢團體之學習、資源、環境之相關需要。 無 本會為擴大社會影響力與服務社會面向,增加與推動獎助範疇。 第二條 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活動。 無 因增加第七、第八業務項目,故延為第九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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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