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88號
TPDV,113,救,188,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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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武碧草
代 理 人 胡惟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28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保險契約存在訴訟,現由本院 以113年度保險字第2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另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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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