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25號
異 議 人 張藍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回復原狀強制
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5412號裁定,於113年3月5日提出異
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