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8218號
TPDV,113,司票,8218,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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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218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發票日及到期日與本票影本發票日及到期日日
期不一致,請陳明正確發票日及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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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