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218號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記載之發票日及到期日與本票影本發票日及到期日日 期不一致,請陳明正確發票日及到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