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611號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建麟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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