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611號
TPDV,113,司票,761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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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1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建麟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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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