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218號聲 請 人 郭韋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正鳳、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棟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二、提出相對人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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