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
聲 請 人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胡瑞元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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