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44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成通運有限公司、陳重成、陳麒凱、陳薈
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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