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924號聲 請 人 洪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強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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