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924號
TPDV,113,司票,5924,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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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24號
聲 請 人 洪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強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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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