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71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穰精緻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尚明儀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聲請人民國
113年3月1日聲請狀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利率約定按「提示
當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
之三計算,故有陳報提示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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