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711號
TPDV,113,司票,5711,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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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711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逸帆呂阿秀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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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