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711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逸帆、呂阿秀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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