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288號
TPDV,113,司票,5288,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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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88號
聲 請 人 蘇俊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書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二、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112年12月1日)與本票二紙影本所
載不符,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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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