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288號聲 請 人 蘇俊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書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票正本。 二、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112年12月1日)與本票二紙影本所 載不符,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