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79號
聲 請 人 姜怡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宇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
、月、日示之),及陳明請求利率(又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
利率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
六釐計算之利息。復為票據法第97條第1項2款所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