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37號
聲 請 人 曾潔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榮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廖榮海發本票裁定,惟本院依 聲請狀所附本票記載之發票人身分證字號於戶政系統查無戶 籍資料。是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廖榮海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 年2月2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慈福派出所,並於113年3月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核,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 知相對人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