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886號
TPDV,113,司票,1886,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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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張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健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請陳報特定年、月、日,不得早
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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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