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86號聲 請 人 張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健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請陳報特定年、月、日,不得早 於到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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