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5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頌揚
債 務 人 世華億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黃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