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6894號
TPDV,113,司執,56894,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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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8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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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永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和揚等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和揚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 務人邱和揚已於102年4月19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 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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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