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3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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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債 務 人 定騰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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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王貴友
人
債 務 人 王建燁即王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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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雅瑀
上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勞工
保險局、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郵
局存款資料、勞工保險及股票開戶資料,俾便執行其對第三
人之存款債權、薪資債權及股票,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
轄。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南市東區,自應由臺灣臺南地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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