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8319號
TPDV,113,司執,48319,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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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31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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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家德
債 務 人 橋彬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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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澄彬
蔡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謝澄彬蔡秋紅之勞工保險資料 、集保資料、郵局存款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資料後為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 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 蔡秋紅對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有存 款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聲請狀 記載可稽,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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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彬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