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078號
債 權 人 宋允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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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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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
有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土
城區,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