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杜玟靜(即杜玟修之繼承人)
杜書煒(即杜玟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杜書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杜書煒經法院裁定受輔助宣告,並於106年6月2日
裁定由杜玟靜、杜玟修(歿)為其輔助人。聲請人應具狀改
列杜玟靜為聲請人杜書煒之輔助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