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桓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為施振成而非施寓婷,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
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SY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森業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黃呈琮?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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