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395號
TPDV,113,司催,395,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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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騰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BM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朝星國際
有限公司?抑為 陳昱翔?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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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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