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楊榮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由股票發行公 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 12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