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13年度,2號
TPDV,113,司促更一,2,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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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蘭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佳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
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積欠
之管理費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新臺幣壹萬玖
仟壹佰捌拾參元,依上開規定利息部分本不得請求遲延利息
,故債權人就遲延利息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再行請
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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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