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040號
TPDV,113,司促,4040,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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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桂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桂台華 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9%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桂台華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3%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桂台華 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桂台華 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桂台華 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桂台華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
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三份(證
二),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1070萬元整、430萬元整、40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
別自民國(下同)98年7月22日起至118年7月22日止、自106
年3月13日起至126年3月13日止、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8年
5月14日止,利率分別依年利率2.8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
利率1.3%,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年利率2.4
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84%,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
.59%,證三)、年利率2.55%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9
6%,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依98年個人房貸
借款契約「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並約定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106
年及109年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6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3年1月13日即未依約繳納
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0,195,611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
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附表一
、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三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三份。
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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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