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李耀慶之遺產管理
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究為請求相對人詹連財律師給付債權
金額、督促程序費用?抑為請求相對人詹連財律師於管理被
繼承人李耀慶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