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致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宣光
相 對 人 李麗淑
李瑞琴
蘇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零壹佰玖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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