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799號
TPDV,113,司促,3799,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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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加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偉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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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加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