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加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偉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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