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71號
TPDV,113,司促,3671,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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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睿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睿宇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並於111年8月30日為遷出登記,有 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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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