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揚冷凍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翊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讚源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 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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