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87號
TPDV,113,司促,3587,202403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韋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柏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