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43號
TPDV,113,司促,3443,2024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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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張玉女(即宋述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述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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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