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10號
TPDV,113,司促,3410,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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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暐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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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