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63號
TPDV,113,司促,3363,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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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倪明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 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倪明正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之轉 租契約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 命令應以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倪明正設籍於 基隆市中山區,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 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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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勝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