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59號
TPDV,113,司促,3359,202403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秀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