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188號
TPDV,113,司促,3188,202403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霖(原名林文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40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