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144號
TPDV,113,司促,3144,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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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忠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總旗(即張善閎之繼承人)、黃玉美(即
張善閎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善閎死亡,就其積欠之住院醫療費 用,聲請對相對人(即張善閎之繼承人)、黃玉美(即張善 閎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被繼承人張善閎於112 年12月6日死亡,而相對人及張總旗及黃玉美均已聲明拋棄 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9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 查在案,足證渠等已非被繼承人張善閎之繼承人,則聲請人 以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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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