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62號
TPDV,113,司促,3062,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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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嘉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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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