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御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已廢
止登記,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
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
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
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二、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建
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勿遮掩)
。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
四、請陳明請求年息10%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
文件(如未約定,法定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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