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989號
TPDV,113,司促,2989,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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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瑋元鉅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
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間工程之合約(如契約書、相對人訂單或其
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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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