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57號
TPDV,113,司促,2757,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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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怡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振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或足資識別相對人
陳振強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
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
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一行內容載「本件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3年2月24日」,未臻明確,故有
陳報之必要)。
四、具狀陳報請求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
,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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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