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沛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 「江維國」,請提出載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印文之聲請狀 。(因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26日聲請狀所提出支票受款人為 「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故應以世興旅行社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聲請人,其法定代理人非「世興旅行社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傅沛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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