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楷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相對人究與何人「連帶」給付?若無,請更正聲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