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69號
TPDV,113,司促,2269,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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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楷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陳鼎成之遺產管理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究與何人「連帶」給付?若無,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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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