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46號
TPDV,113,司促,1646,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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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之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請
求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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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