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82號原 告 丁政揚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被 告 陳正傑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吳靖媛律師被 告 陳宥里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被 告 洪郁璿 洪郁芳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林禹辰律師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呂明芬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被 告 陳君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被 告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詹皇楷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複 代理人 蔡司瑾律師 被 告 王芊云 黃繼億 李耀吉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複 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林逸晉律師被 告 劉舒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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