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燕婷
上列上訴人(下合稱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金福間因本院11
2 年度重訴字第40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許燕婷之上訴利益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7 萬4,269 元、131 萬7,151 元,各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238 元、2 萬1,102 元,均未據其等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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